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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高新区执行市政府政策,积极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的发展,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市外入区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半额拨付给企业。
2、企业自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其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后五年半额拨付给企业。
3、企业产品自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之日起,该产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拨付给企业。
4、区内企业在有关优惠政策享受期满后,当年实际纳税增长超过30%的,对地方收入超过30%的增收部分半额拨付给企业。
5、鼓励研发机构、中介组织、经营性公司入区经营发展,为区内企业服务,并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
6、工业项目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经营用地按挂牌、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
7、市外投资新办、改扩建工业项目,免收属区征收的行政性建设规费。
8、所有入区工业投资项目,高新区项目服务中心将提供行政性和社会化服务,免费协助或代办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9、本优惠和扶持政策自 2006年6月1日 起执行。
10、上述政策由蚌埠高新区经贸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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