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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蚌埠的优惠政策
为深入贯彻蚌埠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蚌埠的意见,现将意见中的优惠政策结合高新区企业情况摘要如下:
1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 150 %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 5 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 2 . 5 %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 30 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 30 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在 3 年内全部折旧完毕。
3 、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积极争取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2 年内免征所得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超过 15 %税率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新创办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2 年内按规定税率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工资支出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4 、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 3 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 25 %(地方分享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先安排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办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免)税。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产品进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入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优先给予扶持。
6 、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再延长 5 年,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7 、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凡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投资总额的比重不低于 70 %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 5 %,提取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余额可以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 10 %。
8 、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的企业 5 年内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收入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对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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